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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凋零的林场

发布时间:2023-04-22 14:56:00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 | 责任编辑:辛文

在我国,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签订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合同双方的权益得以实现。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也是合同目的的基本要求。做客今天节目的讲述人表示自己与对方签订了合同,由于对方的拖延不履行,导致他的林场遭受了巨大损失,他到底经历了什么事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凋零的林场。

承包林场,服务绿化

据讲述人姚某阐述:他于2015年开始承包林场进行种植,主要的工作是植树、培育树,将树木最终进行销售。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也签署了相关合同,约定讲述人姚某可以在不影响绿化效果的情况下,自由经营。然而这份平静却在2018年被一份《林权流转协议》彻底打破。

合同签订后,却屡遭对方不履行合同



据姚某回忆称:2018年,某信用联社行长通过朋友联系到自己,称有意购买姚某的林权,由于当时自己正好有资金需求,他也有意优先将林权卖给信用联社。

信用联社随即让评估公司对姚某的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2亿,姚某对评估结果也表示认可。在2018年3月,对方以信用联社名义与姚某签署了《林权流转协议》,购买林业经营权。姚某表示当时对方加盖了信用联社的公章,此后对方指令姚某委托中间人为代理人代为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姚某多次向对方索要合同,并要求信用联社交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对方却一直借故推脱,也未对林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反而一再让他等待通知。

讲述人姚某还表示:在签署协议后三年的时间里,他一直联系不到行长,只能找到中间人。在此期间,姚某也考虑过将林权转卖给他人,但是一想到与信用联社已经签署合同,他担心自己可能会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姚某表示:三年以来林场虽有人维护,但由于资金的断裂,维护质量一般,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同时原本在2018-2020年,林场的树,市场价值为1000-1500元/棵,但由于国家的新政策,目前300-500元/棵也没有销售市场。姚某还表示:因为这件事,目前自己的孩子没钱上学、吃饭,暖气也被停了,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2021年11月,姚某表示:自己被告知这份《林权流转协议》是用于弥补信用联社贷款坏帐之用,对方希望姚某解除此协议,姚某当即回绝,他表示:自己需要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交代。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描述,信用联社与姚某之间的《林权流转协议》是存在的,如果《林权流转协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不管姚某是否持有合同,合同都存在并且有效,双方应当履约。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描述,信用联社与姚某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协议》并非是本初的目的,像是一个圈套,对讲述人的权益是一份极大的侵害,也为今后不可预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温毅斌补充道:对于讲述人阐述的信用联社将自己的林场用于弥补信用联社贷款坏帐之用这一说法,他认为存在一定可能,信用联社想升级为农商行,必须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姚某的林场正是一块合适的优质资产。

在节目的最后,两位专家为讲述人提供了法律建议。温老师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姚某可以寻找信用联社进行索赔,包括树木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合理赔偿。即使对方拒绝提供《林权流转协议》,姚某还是可以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其履行协议,同时要求合理赔偿。马老师认为:可以进行“两步走”,法院起诉的同时,姚某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反映事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的后续发展,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